按业绩报酬基准提取收益有风险吗

2024-05-18 20:20

1. 按业绩报酬基准提取收益有风险吗

当然有,即使是业绩报酬与业绩比较基准挂钩,基准折现率是企业或行业或投资者以动态的观点所确定的、可接受的投资项目最低标准的收益水平,即选择特定的投资机会或投资方案必须达到的预期收益率。
是投资决策者对项目资金时间价值的估值。基准收益率的确定既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又有投资者的主观愿望。

扩展资料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指标的基准判据,也是项目在财务上是否可行的最低要求,还是用作计算财务净现值的折现率。
因此,财务基准收益确定的是否合理,对决策项目在财务上是否可行至关重要。如把该值确定过高,就有可能把一些本来在财务上合理的项目以财务评价不可行而拒之;反过来如果把该值确定过低,又有可能把一些财务上不具备生存能力的项目放行,造成投资的损失和浪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准收益率

按业绩报酬基准提取收益有风险吗

2. 报酬和业绩之间有何关联

很多销售人员的工资由两部分构成。
一部分是底薪,一部分是绩效奖金。
报酬广义上将是劳动者的全部收入。
业绩其实就是KPI考核的一个依据。
业绩好了,总体的报酬就高了。
就是这么回事了。

3. 中国户籍制度有哪些利与弊?


中国户籍制度有哪些利与弊?

4. 西方经济学:欧洲实行高福利制度,你认为这种制度的利弊是什么?我国现阶段是否应该实行这种制度?为什么

有力的方面在于这样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持稳定,是一种双方妥协的产物。从经济上讲这样也有助于促进消费,因为感到生活有保证,消费者不易受到未来预期的影响而削减消费,而消费是经济发展的动力。这一制度也存在严重的问题。第一是对消费者这样的安全感的引导有时会弄巧成拙,由于对经济形势做出错误的判断,盲目刺激需求,违背市场规律,引发经济危机。第二是由于高福利的存在,会使得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下降,滋生懒惰。第三是高福利需要大量的税收来支持,所以国家的负担会越来越重,同时个人收入的增长也受到限制。
我国现阶段不适合实行这种制度,首先我们没有那样雄厚的经济实力;其次,我国经济现阶段需要的是快速的增长;再次,这样的制度不符合我国的文化,会大量滋生浪费和腐败~

5. 现阶段我国的国有企业制度存在哪

以下可以参考,希望可以帮到你
我国的国企改革自1979年起步至今已经走过了30个年头,改革在经历了扩大企业自主权、利润留成、利改税、承包制、股份制试点等阶段后,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当然,在这一点上,国内外经济学家的态度是不一致的。态度的不一致,主要是由于国外经济学家主要基于统计数字判断成效,另外国内经济学家大部分以所制定目标作为成效参照,而国外经济学家大多以过去状况作为参照。
我认为,要分析改革现状,回顾改革历程是必要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即1979年前后,国企改革启动。1980年,国务院决定选择一批工业企业进行改革试点。1981-1982,开始全面推行企业经济责任制,主要是分配上实行利润留成,盈亏包干,以税代利,自负盈亏。1984年5月,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上宣布,国营企业将逐步实行厂长负责制。至此,国有企业改革在人事改革方面迈出重要一步。1984年,中央指出明确中国现阶段的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决定对政府与企业关系进行界定,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经营企业,同年11月,中央决定在少数大中型企业实行股份制试点。1986年全国部分城市进行经济承包责任制试点的基础上,1987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普遍推广承包经营责任制。1992年,国企改革又走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大召开,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立在中国全面建立市场经济的制度。对国有企业进行全面改革,一是抓大放小,抓好一批大中型企业,对一般小型企业要进一步放开搞活。二是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将现有企业改组成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三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和发展股份制企业,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探索政企分开,解决试点企业的富余人员的问题,发展并规范各种劳动就业中介组织。随后,国家又尝试在1997年进行了新的人事结构,管理结构改革。1999年,国家决定重点抓好1000家国有企业,使其发挥经济发展的骨干作用。自2000年开始,国家开始进行对全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的分类指导。2000后,国企改革也一直深
受重视,从研究国企改革的经济学家吴敬琏频繁亮相就可以看出来。
在经过以上几个大阶段的改革后,我认为我国的国有企业呈现出了以下几点大的现状:
一、基本建立的了明确的产权制度,实现了国企的政企分离。二、基本上完善了国企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了由厂长经理负责制向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转变。三、基本完成了对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扩大了国有资本的可支配范围。四、基本实现了抓大放小的方针,对一些中小企业实行了改制。五、完善了企业的人事制度,完善了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实行了多种有效的分配方式。六、国企的利润分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七、国有资本的监督力度得以强化。八、实现了部分国有股份制企业的上市,扩大了国企的资本来源。九、国企制度创新有了一定程度的突破。
以上几个方面现状,是由长期改革进程所积累的成果。除了上述现状以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的国企改革还具有以下特点:一、大型国企正在积极吸收境外资本,实施境外并购、战略重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二、实行了一系列人才考核制度,实行了经营者年薪制。三、在垄断行业积极引入竞争,强化国企竞争意识等。
虽然以上现状,都说明了国企改革至今所取得的巨大成果,但是,多年的改革进程中,也出现和积累了不少问题。下面,我想就存在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一个问题还是权责问题。虽然说几年的改革基本已经实现了政企分开,但是,中国的国企,尤其是大型国企,离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还有一定的距离。政府和企业相互限制、干涉冲突的事件比比皆是。
其次一个是小型企业的改制问题。对于小企业的非国有化改革,从结果来看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至少它能够集中力量于大中型企业,同时增强非公经济的比重,增进经济活力。但是从过程上来说,它是失败的,企业改制黑幕重重,多数原国企负责人上演了自己的MBO。一些企业经理先将企业由盈转亏,迫使企业改制,再低价购回企业。改制是以公平性的严重损失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为代价的。
再有,国企改革中还存在巨大的人事治理结构的问题和激励机制问题。从人事结构方面来说,高素质,高水平的管理人才缺失是主要问题。我认为,法人治理结构由厂长经理负责制向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转变,应该有相应管理者的转变与之相配合。实行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必须要求管理者具有现代的管理素质、管理理念,制度适应能力,分工合作能力。使管理者真正能代表广大股东的利益,听取广大股东的意见,而非一家独到。在激励机制方面,应该再次完善对企业人员的股权激励制度,使之与个人利益相关联,激发其积极性。
最后,我认为还存在有资产问题和改革配套问题。在现今各大国企中,存在一个普遍现象,即资产负债率高,利息支出费用高。这种情况不仅将对今后的改革产生阻碍,对外资引入,企业并购重组、上市产生消极影响,还增加了银行风险,政府承担坏账风险。在改革配套方面,我国也是十分欠缺的。一是没有与改革相配套的完善的立法,致使有的改革行为无法可依,纠纷不断。二是没有相应的下岗分流体制,养老退休体制与之乡配套,致使国企负担沉重,改革步伐缓慢。
我认为,国企今后的改革方向,就是要着力解决之前改革中积累的问题,加强制度创新,进一步强化市场在改革中的作用,在充分运用国企实力强、资金充裕、资源享有充分的优势条件下,积极引入竞争机制,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完成改革和发展。
第一, 进行制度创新,用现代化的管理人才建立现代化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实行国有股份制企业的股权激励制度,使管理者利益与广大股东利益、企业自身利益结合。但是必须注意薪酬分配,明确薪酬与贡献之间的关系,这是在这里我想重点强调的。最近调查显示出我国众多国有股份制企业出现“双高”增长,尤其是金融企业。最明显的要数最近在网络上被网友股民痛骂的中国平安董事长马明哲。这件事情折射出,到底企业的利润增长与企业高层的关联性有多少,到底是国家政策基本面、经济基本面良好所致,还是企业管理者所致,到底企业高层与底层员工巨大的收入差有何所致,这些都是值得思考或在以后改革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第二, 完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严防国企中的腐败现象。
第三,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减轻国有企业改革的负担。完善国企改革的配套立法,是国企改革有法可依。
第四, 优化国企的利润分配。扩大国有企业的融资渠道,提高国企的资本使用效率,降低资产负债率。
任何改革都伴随着巨大的代价,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也不例外,但是我们不能停止改革的步伐。我们必须认识到改革存在的问题,并尽力去解决。使改革在最小的代价下。取得最大的成功。

现阶段我国的国有企业制度存在哪

6. 一国四币制度的利弊

首先来介绍一下什么是本位制:哪种或哪几种商品一旦被规定为币材,即称该货币制度为该种或该几种商品的本位制。 SO,以金为币材的货币制度叫金本位制。(单本位制)以银为币材的货币制度叫银本位制。(单本位制) 当政府明确金银都是法定币材时,称之为金银复本位制。(复本位制) 以上说的,都属于金属货币制度。 货币制度分为金属货币制度和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这2类。 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就是以不能兑现的纸币作为本位货币,同时,纸币由国家垄断发行,具有无限法偿能力,纸币不代表任何金属货币,不能以固定比例兑换黄金等贵重金属。 金银复本位制是资本主义发展初期(16th-18th)最典型的货币制度,但由于这种制度本质上的不稳定性,金银时常因为市场比价的变动而变动,于是劣币驱逐良币规律发挥作用:金贱则金币充斥市场,银贱则银币充斥市场。这无法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 19世纪由英国开始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过渡到金本位制典型的是金铸币制度,此时银行券的发行制度也日趋完善,各国货币对外比价较稳定。 但帝国主义矛盾加剧,特别是一战爆发之后,金铸币的流通变得相当困难,于是又陆续建立了金块本位制,金汇兑本位制,但这2种制度也没能维持几年。以上的这三种制度(金铸币制度,金块本位制,金汇兑本位制)实际上便形成了今天我们对金本位制的三大分类。 经过1929-1933年GREAT DEPRECIATION(就是一次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后,任何形态的金本位都不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就是不兑现银行券的货币制度。由此开始,世界各国实行的都是这种货币制度类型。人民币采取的也就是这种不兑现的银行券的形式。 另外,由于国情需要,我国现行的货币制度是“一国四币”的特殊货币制度,即在香港、澳门、台湾、大陆实行不同的货币制度。 呵呵,我是上个星期开始自学货币银行学的,不知道回答的全不全面~~~以上是我的理解~~但愿能帮到你~下面是网上搜的: 我国货币制度优缺点 现在是盯住一揽子货币政策 当然,钉住一篮子货币的汇率制度也有其固有的缺陷:首先,严格的钉住一篮子货币会丧失调整汇率的主动性,本币汇率的变化是根据篮子中货币的汇率被动进行调整;其次,本币的汇率变动不反映本币的市场供求状况。因此,钉住一篮子货币的汇率制度不符合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或者以市场为基础的改革方向。第三,钉住一篮子货币不能规避非汇率因素对国际收支的冲击。但是,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的汇率制度是不是在避免钉住一篮子的弊端时,也丧失了一些钉住一篮子的好处呢?比较一下在这两种汇率制度下人民币汇率的可能的变动模式,有助于识别“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的利弊。 如前所述,在严格的钉住一篮子货币的汇率制度,货币的汇率变动完全根据篮子中各货币的汇率变动而被动变动。而参考一篮子汇率制度下,货币将以三种方式发生变动: 一是日常的波动,即每天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中心正负3‰之内的波动。 二是参考货币篮子调整中间价。即当货币篮子中某些货币的汇率发生大幅度波动,以至于美元兑该货币的收盘价处于区间端点也不能涵盖这一波动幅度时,货币当局可能不以上一日收盘价作为下一日的中间价,而是参考货币篮子重新确定一个中间价。 三是必要时扩大汇率浮动区间,即货币当局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将波动幅度扩大到一个更大的区间。扩大浮动区间需要对外汇交易市场、外汇指定银行与居民和企业的交易制度、银行的外汇头寸管理制度和强制结售汇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和调整,否则会影响整个外汇市场的交易效率。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使在日常的范围之内的波动,也不是完全自由波动。货币当局不是仅仅在区间两端进行买入和卖出,而且可以作为外汇交易市场的一个成员,在区间内的任何价位进行交易。因此,货币当局事实上还具有决定每日收盘价的能力。 可见,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和严格钉住一篮子货币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前者保留了货币当局对调节汇率的主动权和控制力,但不能享受在稳定汇率预期方面带来的好处,而后者则用一个明确的规则代替央行对汇率的任意干预,从而能迅速稳定汇率预期,但同时丧失了货币当局调节汇率的主动权。这实际上是一个在相机抉择与规则之间进行折衷的古老的政策难题。  希望能对你有用~ O(∩_∩)O  0

7.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对我国产生了什么影响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从根本上说是由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具体说来,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最后,实践证明,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促进了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对我国产生了什么影响

8. 我国为什么引入惩罚性赔偿

在法律上认为惩罚性赔偿是合理的、科学的,这一点在西方国家的法系看来,却是无庸置疑的。因为西方国家基本上遵循法律至上原则,奉行保护人权、个人自由。因而,在法律上对这样的制度予以确认。在西方国家的法系看来,当被告属于任意的、轻率的、恶劣的行为,或对原告的加害行为具有严重的暴力、压制、恶意或者欺诈性质时,法院可以判决给原告超过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它通常用以表明法院或陪审团对被告恶意的、加重的或野蛮的侵权行为的否定的评断,来对于价值重大的损害赔偿或者附加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损害赔偿进行判定。而到最后,所以认定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是合理的、科学的,其重要依据就是,按照被告的行为推算出来的被告的收益,在这种侵权的情况下,应当远远超过了他原本该付给原告的补偿费。在西方国家的法系里,应当依据制定法的规定而判决给付原告以惩罚性赔偿,并不能依据法官或者陪审团的意志来决定。可以这样说,将补偿性和惩罚性相结合,注定是西方国家法系的发明与创新,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一大进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原则。
双倍赔偿原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出现,充分展示了立法者立法当初的想法,表达了立法者的初衷,即惩罚性的赔偿,为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是指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也包括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大部分情况下,多指在消费领域中的损害。从场合分析来看,具体应是在合同的领域,而不是在侵权行为的领域。因此,中国现行立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只适用于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不适用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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